关于制定《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娄底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》的解读
一、出台背景及意义
(一)落实省级政策要求。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》(湘政发〔2024〕1号)(以下简称“湘政发〔2024〕1号文件”)明确“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,作出相应调整,但是不得低于本通知确定的补偿标准和地类系数”“征收集体建设用地、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具体补偿标准,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、自然资源禀赋、区位条件等因素及时更新,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”。
(二)政策衔接有需求。文件坚持“大稳定、小调整”的原则,保持政策连续性,确保湘政发〔2024〕1号文件与《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<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>的通知》(娄政发〔2022〕11号)(以下简称“娄政发〔2022〕11号文件”)有效衔接。
(三)被征群众有诉求。征地补偿标准是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、维护被征地群众切身利益、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。文件较娄政发〔2022〕11号文件规定每亩补偿标准提升1.45%-4.91%,有效回应被征地群众关切,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。
二、起草依据
1. 湘政发〔2024〕1号
2.《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》的通知(娄政发〔2022〕11号)以下简称“娄政发〔2022〕11号文件”)
三、主要内容
共4条,附《娄底市征地补偿标准》。主要内容为明确湘政发〔2024〕1号文件中公布的娄底市征地补偿标准,及未明确规定的其它地类的补偿标准,并就娄政发〔2022〕11号文件的执行进行了明确。
(一)征收水田(永久基本农田除外)、旱地、园地、林地和未利用地的,按本标准和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;征收其他农用地的,按旱地标准执行;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,按本标准的1.68倍执行。征收“恢复属性”地类(指因农业结构调整等原因,将耕地改为园地、林地、草地和坑塘水面等非耕地,且耕作层未被破坏,经国土调查认定可通过清理和工程措施恢复为耕地的土地)的,按本标准的0.8倍执行。上述补偿标准在执行中同时满足适用条件的,按照有利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,适用补偿水平相对较高的标准。
(二)征收耕地(除水田)、草地、农村道路、水库水面、坑塘水面和集体建设用地的,按旱地标准执行;征收具有灌溉任务的水塘,对需要另外选址造塘的,参照旱地标准的60%一次性支付造塘等一切补偿费用,对于造塘所需占用土地不再给予补偿。报批征地红线图上无图斑显示、改变土地原用途新开挖水塘的,一律按原土地用途予以补偿。
(三)征收原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、蔬菜部门登记造册定点专业种植蔬菜的土地,其征地补偿参照旱地的1.3倍执行。
(四)本标准为湘政发〔2024〕1号补充内容。市人民政府2022年9月13日发布的《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》(娄政发〔2022〕11号)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,按本通知执行。
四、有效期限
《关于调整娄底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》自2024年1月1日施行,有效期五年。
五、联系方式
联系人: 娄底市征地拆迁处综合部 周剑
联系电话: 13907388111